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抓消费维权促进服务水平提高
发布日期: 2022-03-16 15:00:45 来源: 泉州晚报

昨日是2022年“3·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,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“共促消费公平”为主题开展普法系列宣传、消费法律法规知识有奖问答等活动,促进各类消费业态、模式规范发展,实现消费公平。

记者从台商区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了解到,去年该大队立足岗位职责,强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、消费维权、农贸市场日常监管,凝心聚力、勇于担当、主动作为,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水平,2021年度,全区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50件,办结541件,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8.33万元。

抓案件查办 提升综合执法效能

区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广辟案源渠道,从投诉举报、日常监管、监督抽检、舆情监测中捕捉违法信息,发现案件线索。开展专项执法行动,紧盯市场主体准入、生产、经营、交易中的违法行为,持续保持执法打假高压态势,开展了食药安全、特种设备安全、商标侵权等专项执法检查,查处了一批商标侵权、制售假冒伪劣、过期食品等违法案件,解决人民群众“急难愁盼”,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、用得安心、吃得舒心。

截至去年底,全区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7件,同比下降48.48%;结案17件,同比下降51.42%;罚没款61947.6元,同比下降96.94%;入库金额24.17076万元,同比下降68.1%,有效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。

抓消费维权 促进服务水平提高

区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不断完善畅通12315投诉举报平台,安排专人负责接收12315热线、电话、舆情、来信来访等渠道转来的消费投诉举报,保持热线电话24小时畅通,成立消费维权应急执法队伍,确保疫情期间投诉举报实现当天受理、当天办结、当天回复,做到件件有结果,事事有回音。对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进行曝光,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。

同时,积极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,鼓励景区、商场、大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消费维权“五进”工作,不断扩宽维权网络,延伸基层维权触角,努力把消费纠纷“化解在现场,解决在源头”。去年处理咨询投诉举报件650件,办结541件,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8.33万元。

据介绍,电商行业快速发展,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,也出现了各种消费纠纷。主要问题有:售假问题、质量问题、售后服务问题、虚假宣传等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,应选择正规电商渠道进行网络购物,除注意索要购物凭证,还应对网上商家的宣传、聊天记录、订单详情等相关证据截屏,保留好相关证据,以便发生纠纷时消费维权。

抓监管指导 促进市场管理规范

区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督促市场开办者抓好日常管理工作,日常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制度,做到市场环境干净、整洁。建立市场经营户管理台账,对经营户进行动态管理。守住疫情防控的安全底线,压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,强化疫情防控宣传工作,做好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,引导农贸市场经营者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工作,督促符合条件的未接种人员尽快接种疫苗。目前已完成接种463人,因身体原因未接种人员34人。核酸检测按照15天开展一轮的要求有序推进。

抓好市场新建及改造提升,督促指导推进张坂(下宫)农贸市场和百崎乡农贸市场建设项目。开展张坂综合市场除险加固工作,投入150万多元对张坂综合市场进行除险加固补强提升工作,对老化的排水、消防、用电系统进行整改修补,有效消除市场安全隐患。同时,投入20多万元对果蔬区、鲜肉区、水产区、干品区等摊位也进行了提级改造,使得市场经营区域划分更加合理,砌砖后的台面整齐干净。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小区开办生鲜超市,目前各建设小区(含区安置房)开办生鲜超市42家(包括橙心优选、多多买菜、兴盛优选等网上平台配送点18家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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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维权典型案例

购房遭坐地涨价 消保中心助维权

2021年1月7日,消费者曾女士拨打12315投诉称其于2021年1月4日在台商区某地产认购买房,支付19万元定金,并签订认购书(265万元含车位),约定最晚1月7日签合同。根据约定,双方应于当天签订购房合同,但开发商反悔,提出要涨价16万元。消费者不接受,要求开发商按认购书约定签合同,故投诉请求帮助。

接到投诉后,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开发商,组织开发商与消费者双方进行协商,开发商表示愿自行与消费者协商和解。随后,工作人员与双方再次联系,双方均表示已达成和解。

本案曾女士与开发商已签订认购书,而经营者本应诚实履行双方约定,但在签订合同时却反悔,侵害了曾女士的合法权益。当曾女士提出争议时,经营者应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合同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回应其合理诉求,迅速调查并处理消费争议,主动和解。但经营者却忽视消费者诉求,不予理睬。
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。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”之规定,开发商应该继续履行双方约定。消保中心提醒消费者,在购买商品房等大宗商品时必须收好付款凭证。如果商家存在违规的情形,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,如商家不允许解除合同,可拨打12315进行维权。

(陈桂生 黄实权 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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